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倪一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胡云峰、黄小婷,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国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湖区亚太路522号13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3GA4E。
法定代表人:方炳军。
被执行人:方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倪一飞与被执行人浙江国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方炳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一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浙江国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倪一飞股权转让款400000元、违约金7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方炳军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另,因被执行人浙江国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肖停保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依法向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该案进行破产审查。
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6月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8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