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丝绸华益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臧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敏诉被告丹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