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赛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执行人:马启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
审理经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赛峰与被执行人马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启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马启安联系并要求限期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启安一直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启安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马启安的下落,但仍然没有找到该被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也向申请人王赛峰作了说明,本案的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将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哇赛加
审判员加毛吉
审判员蒲昌林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拉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