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盛利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PRF638G。
法定代表人:刘高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盘枫,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38708Y。
法定代表人:孙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盛利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05××××8270存款××元。申请人湖南盛利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305××××8270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80元,由湖南盛利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