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文涛,又名贾云锋,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11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倩妮,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博,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检刑诉〔202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文涛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文涛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倩妮、刘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将其陕AXXXXX大众朗逸汽车停放在新城区XX路XX巷XX路西,次日7时40分许发现该车辆左后侧玻璃被砸破,车内13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牌ipad牌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3元)被盗。该案在现场勘查中从车辆内提取到带血卫生纸的现场遗留生物,经新城区XX中心进行DNA检测对比,现场遗留生物DNA与被告人贾文涛DNA相同。
被告辩称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提取笔录、西安市新城区XX中心检验书,星豆豆爱婴部拍摄服务单及情况说明,新城区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2011)彬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刑终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贾文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文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故建议对被告人贾文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贾文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文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文涛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文涛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之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贾文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贾文涛退赔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三千一百零三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