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相秀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邢伟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被申请人:日照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长岭镇小岭社区腊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346123147。
法定代表人:王纪芹,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相秀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伟东驾驶的日照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7××××/鲁L××××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邢伟东驾驶的日照广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7××××/鲁L××××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日照市岚山区华日停车场,保全价值300000元。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相秀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