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现住文昌市文城镇云逸路XXX。
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现住文昌市文城镇昌平路XXX。
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文城镇湖园村委会XXX。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文昌市文城镇湖园村委会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0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某、严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严某某、严某某、朱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偿还本金240,000元及利息42,000元,并应向本院缴付案件受理费3,215元、执行费4,13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书、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尚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拟定了清偿方案,并于2020年11月25日共同到庭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执行,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琼9005执2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