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润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系博乐市华松旅馆个体业主,现住博乐市。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甘肃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超,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138XX****XX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甘肃安装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

负责人:马明铎,分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周润华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润华以"证据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征收3275元,由原告周润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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