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89号时光俊园3栋14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79846155。 被告:吉克达林,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勒乌乡勒乌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克达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桂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永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