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15号。

法定代表人:陶昱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B座13楼H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博,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昱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拍卖佣金合同(《竞得人承诺和声明》)。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5日,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参加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出让的一宗马家院国有土地,被告作为拍卖中介受自然资源局的委托组织拍卖活动。该宗国有土地由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竞拍成功,当场进行了成交确认。被告却利用其公权委托的优势地位违反交易惯例,夹带高额拍卖佣金合同,乘人之危迫使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成交确认的同时一并承诺支付其极不合理高额佣金。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当即反对,但因害怕失去成交资格和损失巨额拍卖保证金,在确认土地成交的同时违背真实意思签下佣金承诺。之后,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佣金要求一直予以拒绝,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一极不公平的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交易惯例,该佣金合同因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应予撤销,起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显失公平:众所周知,国有土地的出让是国家一级市场,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现在已经定义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政府国土管理机构对此有一系列的行规和政策。广元市有成熟的交易惯例,对于拍卖佣金,规定单宗土地拍卖不论土地价款多少,均为一万元一宗地,超出保底的溢价部分给予奖励,但每宗地奖励不超过四万,单拍一宗地,拍卖公司最多获得五万元报酬,而且是由国土部门支付,买受人无需任何支出。但本案离奇,在国土部门在与被告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约定合同关系相对人之外的买受人承担拍卖佣金,本应支付佣金的国土部门一毛不拔。合同权利义务双方约定合同外第三方承担义务而自己享受权利,而且佣金比例还要由被告确定且拒不告知具体佣金比例。这种操作与公平交易相距万**,还有什么比这更为显失公平的事例。关于乘人之危:国有土地出让,一锤定音,当场确认,绝无再有讨价还价的可能。被告利用拍卖现场确认的时机,突然出手夹带之前并未告知的高于广元市国土交易规则十数倍的佣金合同《竞得人承诺及声明》要求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当即表示异议,并告知广元市国土交易规则,但被告强势压迫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屈服。在当时环境之下,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签署该极不合理的高额佣金合同,将面临不能签署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从而导致竞拍土地失败,还要损失900余万元竞拍保证金的严重后果。被告明知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面临如此危形而强势压迫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必须签署承诺书。对此,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别无选择,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按照被告意志签署该极不合理佣金合同。这也就是被告在其另外的民事主张中所陈述的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拍卖当时当场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的事实,这是典型的乘人之危。综上,被告在明知广元市国土交易通行规则的情形下,与国土管理部门约定佣金由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买受人承担,拒不告知佣金比例并由被告单方确定佣金比例的行为,显失交易公平。被告利用在拍卖现场被委托公权的强势地位,夹带之前并未告知的高于广元市国土交易佣金规则十数倍的佣金合同《竞得人承诺及声明》挟成交确认书压服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是典型的乘人之危。而且,被告抬高广元市国土交易惯例佣金十数倍,不仅破坏国土交易一级市场的国家诚信,还变相提高土地成本侵害消费者公益,于公于私均不能支持和纵容。为维护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以维其权。

被告辩称

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作为拍卖人收取拍卖佣金符合法律规定,收取的佣金比例1.1%并未超过拍卖法规定的上限5%。拍卖成交后,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竞得人承诺并声明》不存在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4日,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与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青自然资拍告[2020]01号,对青川县乔庄镇马家院1#地块,采用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公开拍卖。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报名参加了本次拍卖活动。2020年12月25日,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在青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拍卖大厅对青川县乔庄镇马家院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会前,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该竞买须知第十条第八款第1项约定,竞得人须按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比例缴纳拍卖佣金;第十条第十三款约定,本次拍卖地块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土地拍卖佣金、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承担。公开拍卖会中,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45550000元,竞得青川县乔庄镇马家院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后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承诺并声明》。《竞得人承诺并声明》约定:“本竞买人参加青川县乔庄镇马家院1#地块的竞买,即对此标的做了充分的查实,已经全部知道拍卖标的出让条件、现状及瑕疵。本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竞得本标的,作为竞得人接受并遵从本场拍卖的《拍卖文件》上所有条款,并向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支付《竞买须知》中约定的拍卖佣金,佣金总额为¥5010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壹仟零伍拾元整),拍卖佣金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清。逾期未缴纳拍卖佣金,本竞得人按日向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支付佣金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竞得人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张明”。

另查明,2017年12月9日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原青川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介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中介时间从2017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第八条约定,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佣金按成交价款(1)100万元以下2.8%、(2)100万元-500万元2.3%、(3)500万元-1000万元1.3%、(4)1000万元-5000万元1.1%、(5)5000万元以上0.4%收取(佣金不包含竞得人应向青川县自然资源局缴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

再查明,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竞买取得青川县乔庄镇马家院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向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支付过拍卖佣金。

上述事实有,《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承诺并声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介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竞得人承诺并声明》,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予撤销。

一、关于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竞得人承诺并声明》是否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庭审中,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称在土地拍卖成交确认时,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突然拿出事前并未告之的佣金合同《竞得人承诺并声明》要求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当即表示异议,但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签署明显高于广元市国土交易规则的佣金合同,则不能签署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则导致竞拍土地失败,交纳的竞买保证金900余万元无法退还。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面临保证金900余万元的损失,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意志签署了该《竞得人承诺并声明》。庭审查明,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会开始前已向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本次拍卖会的《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该出让须知约定: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竞得人在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第二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青川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将终止供地、由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自动转为定金不予退还)。对佣金的约定为,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竞得人须按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比例缴纳拍卖佣金。本院认为,《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是竞买人应当遵守参加拍卖会的规则,虽拍卖出让须知中未对拍卖佣金收取比例进行约定,但对土地拍卖佣金的承担约定由竞得人承担。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认真阅读拍卖出让须知,是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在本次拍卖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故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次拍卖中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佣金是明知的。同时,该拍卖出让须知并未约定竞买人在竞拍成功后签订《成交确认书》需以签订《竞得人承诺并声明》为条件,且《成交确认书》是否签订并不能对抗成交结果,对于成交后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约定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故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突然要求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竞得人承诺并声明》,若不签署则不能签署《成交确认书》,会导致900余万元竞拍保证金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签署《竞得人承诺并声明》过程中,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并无乘人之危的情形。

二、关于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竞得人承诺并声明》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庭审中,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拍卖的佣金收取比例远远高出了广元市国土交易规则佣金的数十倍,同时举出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广元市天恒拍卖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拍卖机构相关工作及费用支付的协议,证明广元市现有的拍卖佣金费用标准是,底价成交10000元,按照溢价金额1%进行奖励,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的收取佣金比例过高,显失公平。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合同无印章,也无证据来源,没有真实性,且一份合同不能证实就形成了交易惯例。本院认为,该合同无证据来源,未加盖印章,不具有真实性,同时该合同是委托方与拍卖方对拍卖佣金的收取办法进行的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证实广元市的拍卖佣金收取交易习惯,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庭审查明,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在青川县乔庄镇马家院1#地块拍卖成交后,按照成交价格45550000元,收取1.1%的拍卖佣金501050元。虽在拍卖出让须知中未明示拍卖佣金的收取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在拍卖出让须知中约定佣金的收取比例,并非必须明示的情形。对于收取拍卖佣金比例是否明显过高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佣金不超过成交价的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川价发[2006]22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中1000万元-5000万元的费率1.50%。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与委托人青川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中介合同》约定的拍卖佣金在1000万元-5000万元收取1.1%的佣金。本院认为,案涉拍卖标的成交价为45550000元,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按照成交价1.1%收取拍卖佣金符合法律及相关行业规定,并不存在被告四川盈信天地拍卖有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相应的经验而签署《竞得人承诺并声明》。故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竞得人承诺并声明》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川县智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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