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沈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萍,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沈海英与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辰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海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海英起诉称:被告因童装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毛衣,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对欠款进行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截至2020年10月13日共计尚结欠原告货款104220元,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422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素有毛衣交易业务往来。2020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422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沈海英(毛衣),2019年到2020年10月与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共合作104220元余款。截止2020年10月13日,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共欠104220货款,大写:壹拾万肆仟贰佰贰拾元整,(小写:104220元整),欠款人: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代表人:马子兴,联系电话:158XXXXXXXX2020年10月13日。”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沈海英向本院提交的欠条并结合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欠条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2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海英货款1042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0422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湖州沫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