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友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杨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审理经过
张友余与杨凤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友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友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友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学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