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周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周燚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周燚银行存款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