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5446833A,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长泰路东侧尖勾头村9组1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婷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晟荣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NXBU6XD,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旗营社区斜里组28号。

法定代表人:韩云珍。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晟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66元,由原告南通市东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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