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杰,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祯,任公司员工。 被告:张国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张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龙、张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豫1325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325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六行“商行)与被告张国龙、张海涛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补正为“商行)与被告张国龙、张海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松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震川 书 记 员 赵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