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亮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8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杨祖国申请执行王亮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挖机租金40,00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王亮金于2021年5月1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祖国人民币15000.00元(已支付),余款25000.00元从于2021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至付清;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未付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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