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慧子,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弯咀塘安全文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球,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妮,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振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塘唇。
审理经过
原告邹慧子与被告黄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慧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振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邹慧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6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同期同类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6日被告黄振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邹慧子借款人民币56000元,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并于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内容为:“借到邹慧子小姐人民币(现金)五万陆仟元整(56000元)”的《借条》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促,至起诉前被告仍分文未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黄振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邹慧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邹慧子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黄振球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5年9月26日的《借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56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证实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6日,黄振球出具《借条》给邹慧子收执,《借条》内容载明:“借到邹慧子小姐人民币〈现金〉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经手人:黄振球。2015年9月26日。”邹慧子确认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邹慧子认为其已经将56000元现金借款交付给黄振球,黄振球至今未还款。对于借款的来源,邹慧子表示来源于其父亲邹小华经营的公司存有的现金。经本院向邹小华询问,其对此认可,并表示因涉案《借条》是出具给其女儿邹慧子的,其同意由邹慧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邹小华与黄振球是朋友关系。 另,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收到邹慧子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黄振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根据邹慧子起诉主张,在审查其提供的证据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 因涉案《借条》是黄振球出具给邹慧子,从《借条》内容来看,黄振球签名确认出借人是邹慧子,邹慧子的父亲也同意由邹慧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因此,邹慧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邹慧子依据案涉《借条》要求黄振球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黄振球对此没有提出未实际交付借款的抗辩,且黄振球出具的案涉《借条》载明“借到邹慧子小姐人民币〈现金〉”。故,可以认定借款本金为56000元。《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邹慧子可随时向黄振球主张权利。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邹慧子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黄振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振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邹慧子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被告黄振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邹慧子预交),由被告黄振球负担。被告黄振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邹慧子案件受理费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孟棋 审判员 黄莉芬 审判员 罗锡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