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龙山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韩照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胜利,男,I****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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