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龙山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韩照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贺胜利,男,I****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焦作市龙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