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治国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郑红梅,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广宇,该联社万隆信用社副主任。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及工商信息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吴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段广宇进行终本约谈,段广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世庆 审判员 庄建禄 审判员 隋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