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创胜建材家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954180319。

法定代表人:徐加确,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郑州路南段东韩家村15号楼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01655560。

法定代表人:徐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胡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永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荻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X13591452B。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永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胡顺华、徐玲、张伟、王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执行费9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永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胡顺华、徐玲、张伟、王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答辩情况

2.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日照市永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胡顺华、徐玲、张伟、王文于2021年1月13日到庭,传票等邮递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后无人签收,被执行人未到庭。

3.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市永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胡顺华、徐玲、张伟、王文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于4月23日、6月4日、6月16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案在执行立案后,经调查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但在本案保全之前上述财产已被他案查封或抵押,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永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过程中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日照市永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胡顺华、徐玲、张伟、王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日照市永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胡顺华、徐玲、张伟、王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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