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动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姚南南。

审理经过

原告丁动良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动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动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114.50元;2.判令被告删除原告身份证照片并消除影响;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光明无蔗糖发酵乳980克”一盒,即将饮用完毕时发现酸奶保质期为2020年2月16日,原告遂通过12345热线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在索要原告身份证并拍照后,称要与其他工作人员商议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未给予原告任何赔偿。被告在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后虽变更了经营者,但新的经营者与原经营者之间为转让关系,应当继承相应的债权债务,故原告有权向现在的经营者主张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注册成立,该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徐裕锋。

2020年2月17日18:26时,原告在该商行购买一盒名称为“光明无蔗糖发酵乳980克”的商品,价款为14.50元,该商品标注“生产日期XXXXXXXX”“到期日期XXXXXXXX”。原告以商品过期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并与该商行协商,但无果。2020年3月13日该商行注销。2020年7月,原告以该商行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释明,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2020年3月18日,姚南南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了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2021年6月1日,原告以该商行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照片、购物小票、账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2月17日在徐裕锋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购买了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之后,徐裕锋于2020年3月13日将商行注销,同年3月18日姚南南注册成立上海市杨浦区佳润福食品商行即本案被告,该两商行虽名称相同,但属不同主体。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并非来自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缺乏依据,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动良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丁动良负担(已缴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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