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华地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香君路北宏伟蓝郡6号楼2单元1层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742113299。 法定代表人:魏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维,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华地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地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华地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