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润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唐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润之与被告唐月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陈润之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项55000元房租与3432元物业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25日,被告唐月军将其位于广阳区租赁给刘岩用于培训机构场地使用。由于新冠疫情,刘岩不方便到廊坊管理培训机构,遂于2020年4月底聘请原告陈润之担任培训机构校长。在陈润之担任校长期间,由于疫情及政府管制等原因,此培训机构没能正常营业,被告让原告帮刘岩垫付房租,原告分四次共向被告支付55000元房租和3432元物业费。后至2020年11月30日房屋租赁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岩索要其垫付的55000元房租与3432元物业费,无果。原告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被告与刘岩签署,刘岩并没有将此房屋转租给原告。同时,根据被告与刘岩之间《房屋租赁协议》的规定:“如出现需要转兑铺面的情况时,需经被告同意,并协助被告与丙方重新签订协议方可。”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被告向原告收取房租和物业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被告与刘岩签署的租赁协议,及刘岩与原告之间的雇佣关系,被告应该向刘岩索要房租和物业费。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向原告索要房租和物业费,被告恶意侵占原告的财产,拒不返还上述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原告故起诉。
被告辩称
唐月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在原告所写的廊坊市安次区恒大翡翠华庭居住,且没有住房。被告当庭提交了本人身份证,证明自己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要求该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此外,经法庭询问,原告称自己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在廊坊市安次区恒大翡翠华庭居住,仅是曾于2020年10月底听被告口头说的,且原告亦到庭表示同意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月军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唐月军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唐月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