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昌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昌云与被告李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昌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款项13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在赫章县公路,于是向原告购买砂石及雇请原告为其转运水泥、砂石。2018年5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购买的砂石为106.2方,每方单价按90元计算,被告欠付原告砂石款9585元,另外原告为其转运水泥和砂石的款项为5450元,上述款项抹去零头合计为15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1500元,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3500元。被告将上述结算内容书写成《欠条》,并亲自签名、捺印后交由原告收执。被告拖欠原告上述款项已快满3年,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李俊辩称,原告给被告运输砂石、转运水泥和砂石属实,但被告欠原告的款项包含在欠赵庆文的里面,被告不应再付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王昌云给被告李俊在可乐××新民村运输砂石,每立方米砂石90元,共运输106.5立方,价款9585.00元;转运砂石和水泥,运费5450.00元。2018年5月29日,双方结算为15000元。被告李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持。出具欠条后,被告李俊支付了1500元,剩余13500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由原告给被告运输砂石、转运砂石、水泥的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成立并生效。原告王昌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李俊应依约给付砂石价款和运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500元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称该欠款包括在欠赵庆文的款项里面,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昌云欠款13,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李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