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19)辽0727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廷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因失火烧毁林木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4913元。
本院查明
因罪犯张廷海患有重大疾病,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7月16日依职权对张廷海暂予监外执行予以立案,经本院委托锦州市中心医院对张廷海病情诊断检查,病情诊断意见为:1.痴呆;2.脑梗死;3.房颤。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件6,关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严重器官损伤,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脑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伴有大小便失禁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情况。
辽宁省义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我院对张廷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征求了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罪犯张廷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廷海患有严重疾病,经病情诊断检查,结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廷海暂予监外执行。
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