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李某,身份号码××××××,住永济市,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朱某。 被告:王某王某,身份号码××××××,住永济市,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范某,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李某与被告王某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李某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1元,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尉继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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