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住所地:吴川市梅菉镇人民东路。 负责人:董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炎,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琼,女,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诉被告庞琼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8元,减半收取计101.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秋强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吕华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庞东明 书 记 员 林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