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第1-5层、第16-25层,组织机构代码70510050-3。

负责人:李欣,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万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尾中南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8902595-X。

法定代表人:刘茂见。

被执行人: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工贸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14051-8。

法定代表人:刘茂见。

被执行人:无锡三洲冷轧硅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兴洲路17号),组织机构代77054305-2。

法定代表人:刘茂见。

被执行人:刘茂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温丽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刘茂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占顺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刘茂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林舒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万鼎物流有限公司、福安市鑫茂冷轧硅钢有限公司、无锡三洲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刘茂见、温丽梅、刘茂梅、占顺兴、刘茂良、林舒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榕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1289898.5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榕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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