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英辉,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被告:家家福甄选生活超市,住所地辉南县。经营者:徐亮,男,****年**月**日出生,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英辉与被告家家福甄选生活超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英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英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