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汇源路高速公路入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2180110520。 法定代表人:高颖。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金,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奎梦琪,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小双,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杨四文,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杨建平,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杨云安,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小双、杨四文、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5月6日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属自愿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退还原告石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