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满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尖扎县昂拉乡措加村尕邓社村民,住该村*号。 被告:吾群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同德县唐谷镇美日克村村民,现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拉诉被告吾群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拉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加毛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才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