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聿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潍坊祥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前大桥头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CX8X2G。

法定代表人:钱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季聿光与被告潍坊祥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聿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祥亭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聿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偿还原告水泥款914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9年9月5日开始从原告处购买水泥,商定卸完车后付款,截止到2020年2月11日还欠原告14140元,之后原告数次催款被告又偿还了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被告之间发生过水泥买卖业务,被告购买原告水泥,截止到2021年2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140元。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又于2021年6月7日偿还了5000元,现尚欠货款914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潍坊祥亭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季聿光发生水泥买卖业务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14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91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潍坊祥亭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潍坊祥亭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季聿光货款9140元及利息(利息以91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潍坊祥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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