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乐县光明南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0922523190。
主要负责人:石国平,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库聚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库聚省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豫0923民初3855号民事裁定,对库聚省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金额36,000元。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库聚省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36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