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陈琼,女,回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马关令,男,回族,****年**月**日出生,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
依据发生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602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琼、马关令偿还本息人民币2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2900.00元由被执行人陈琼、马关令承担。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丽与被执行人马关令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高丽同意被执行人马关令在2020年10月31日前自行处理房产偿还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