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卢仁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址:贵州省镇宁。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卢仁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粤1303刑初8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责令被告人卢仁明退赔人民币10500元给被害人魏振金。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案已裁定冻结扣划上述账户内存款,扣划到案279.56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本院已告知被害人本案执行情况,执行被害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案279.56元,由本院收取并退赔给被害人魏振金。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卢仁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