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住所地麻栗坡县麻栗镇玉尔贝路148号。
负责人:龙卫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洁,云南杨柏王(麻栗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覃万元
被告:沈有菊
被告:麻栗坡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麻栗坡县玉尔贝路老林业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子华。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与被告覃万元、沈有菊、麻栗坡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