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蒋佳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霞、刘红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林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林珂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