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1-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松,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