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和田英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尼牙孜·阿布都为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喀什福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和田英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喀什福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和田英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喀什福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申请人和田英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田英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喀什福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和田英宏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