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执行人:詹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淦林与被执行人詹伟国民间借贷分纠纷一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130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江翱翔向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执57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