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彩乔,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汝明,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敏,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沈威。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彩乔诉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陈彩乔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彩乔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陈彩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