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艮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王进民,男,40岁,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艮堂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艮堂称,2019年1月被申请人在装修阳煤总医院综合办公楼工程中,将打门换门的活包给申请人,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要求完工,产生劳务费8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胡艮堂工费8000元整,定于9月(国庆前)结清”。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支付。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王进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艮堂劳务费8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进民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