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宝平,男,汉族,住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住所地兴化市徐扬村昌合公路北侧。 负责人:刘桂柏,行长。 原审被告:朱学红,男,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被告:倪卫国,男,汉族,住兴化市。 原审被告:倪金兰,女,汉族,住兴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宝平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及原审被告朱学红、倪卫国、倪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8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宝平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栾宝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员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