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被告:黄存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黄小华与被告黄存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华与被告黄存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9日被告驾驶小型客车在桂东县桂花大道玲珑王建材城万家超市门口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2019年6月27日经调处:被告黄存建除调处前支付的费用外尚应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10550元,因被告黄存建不能及时兑现,于当天写下欠条,并约定2020年3月前全部付清,现约定履行时间已过多时,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20年12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550元,但尚差的10000元却尚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存建答辩称:欠付10000元赔偿款是事实,但目前经济紧张无力支付。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欠条》,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符合证据要求,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9日9时50分许,被告黄存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桂东县桂花大道玲珑王建材城万家超市门口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原告黄小华驾驶由北向南直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小华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黄存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小华无责任。2019年6月27日,在桂东县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1.由黄存建承担黄小华住院治疗费:5067.16元、住院误工费:1224.50元、住院护理费:122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0元、营养费:250.00元,共计12266.16元;2.由黄存建另一次性赔偿黄小华出院后的误工费、复查费、两轮电动车修理费等费用共计:5772.94元;3.其余费用当事方自行承担,此事故就此结案。被告黄存建向原告黄小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黄存建欠黄小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0550元,原、被告均在《欠条》上签字、捺印。2020年12月黄存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黄小华550元。黄存建尚欠黄小华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黄小华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经桂东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本案系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尚欠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小华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存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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