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信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0897339121。
负责人:隆文武,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龙彦庄(曾用名:龙波),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信支行与被执行人龙彦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湘3123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信支行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彦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公积金,除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0@wx.tenpay.com内有存款人民币2,981.93元外,均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彦庄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36.51元予以冻结。
2021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彦庄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xxxx@wx.tenpay.com内存款人民币2,981.93元予以扣划。
2021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彦庄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彦庄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8,651.03元,已执行到位2,981.93元,尚有205,669.1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