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郭志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郭志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470100065
9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