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05号。

负责人:程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18-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斌。

被告: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迎春街885号。

法定代表人:董月明。

被告: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市场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董月明。

被告: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水师营营顺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斌。

被告:李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丛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董月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李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建斌、丛婷、董月明及李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娜到庭参加诉讼,八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44518.51元及至最终还款日的利息、罚息(暂算至2021年6月29日尚欠罚息5426.57元),暂合计19949945.08元;2.判令被告李建斌、丛婷、董月明、李群、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建斌、董月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

被告辩称

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建斌、丛婷、董月明、李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结合庭审的举证、质证,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贰仟万元整),用于偿还DLL三201903040020合同项下所欠2000万元债务。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2.48%,即年利率6.53%;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金的,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届时适用的借款利率上浮50%;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的,自利息逾期之日起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担保情况

1.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董月明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1的《抵押合同》,约定董月明以其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20年3月23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双方的抵押登记申请核发辽(2020)大连旅顺口区不动产证明第020036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建斌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2的《抵押合同》,约定李建斌以其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20年3月23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双方的抵押登记申请核发辽(2020)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92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3.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董月明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3的《保证合同》,约定董月明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群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4的《保证合同》,约定李群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李建斌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5的《保证合同》,约定李建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丛婷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6的《保证合同》,约定丛婷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7.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7的《保证合同》,约定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B08的《保证合同》,约定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9.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A01的《保证合同》,约定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2份抵押合同及7份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三、履行情况

2020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发贷款1995万元。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按月付息,但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本金。截至2021年6月29日,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44518.51元,利息、罚息5426.5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董月明、李建斌分别签订的《抵押合同》以及与被告董月明、李群、李建斌、丛婷、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结清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月明、李建斌自愿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月明、李群、李建斌、丛婷、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为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故应当对案涉欠款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董月明、李群、李建斌、丛婷、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借款本金

19944518.5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DLL三20200317003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予以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29日为5426.57元);

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对被告董月明抵押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的房产【抵押登记证明号:辽(2020)大连旅顺口区不动产证明第0200364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对被告李建斌抵押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产【抵押登记证明号:辽(2020)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92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董月明、李群、李建斌、丛婷、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董月明、李群、李建斌、丛婷、大连新开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大连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绿盛园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和光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7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5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负担7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7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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