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方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书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原告:余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方富因与被申请人方书全、一审原告余金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方富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