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廷贤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C。
投资人:王文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辉,系王文鑫的父亲。
被告:黄永平,现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与被告黄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辉、被告黄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长期合作关系。2017年8月24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雨伞,总计欠货款164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黄永平辩称,欠货款不属实,我只欠原告6000元货款,因为他货款钱不对,还有些坏掉的雨伞没跟我退货,这个6000元其实是扣掉坏的雨伞的钱,我们还长期跟原告合作,但是后来都没有打通我们的电话就直接起诉我们。
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6400元以及结算过程。上述证据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与被告黄永平一直有生意往来。自2017年4月份以来,黄永平多次向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购买雨伞用于销售,截至2021年8月25日,黄永平共结欠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货款16400元。
另查明,原、被告的交易方式多在微信上进行,由被告在微信上告知原告发货类型、数量,后由原告出具销售单在微信上就价款与被告进行确认。2021年8月25日,原告将与被告的结算销货清单共计16400元发送给被告核对,被告在微信语音中承诺在今年年底把钱结清,并未对结欠原告16400元货款金额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出售了雨伞给被告,被告应如实支付价款。现被告黄永平尚欠原告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货款1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久拖不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雨伞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永平辩称2017年4月30日的销售单据不属实,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其应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永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溪县雨中恋雨伞厂货款1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黄永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