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景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马红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王景仲申请执行马红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马红有同意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景仲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到期未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借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马红有自愿承担,于2020年6月16日支付给原告王景仲。因马红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景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3月4日、5月4日、7月28日,分别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红有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本院扣划马红有微信账户467.05元,平安保险公司保单397.79元,共计864.84元,申请人王景仲已领取。2021年8月2日马红有向王景仲转账5000元,本案共执行到位5864.84元。 三、通过传统查控,2021年3月10日,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红有名下无房产和公积金。 四、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红有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8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马红有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且可处置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景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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